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规范使用林地管理有关措施(试行)》的通知(桂林资发〔2025〕16号)。
文件指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是指国家发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中明确的运行期检修道路,属风电场内交通道路,范围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挡墙用地,为永久使用林地。
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应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如遇有弯路较多或弯度较大时,可根据设计安全和行驶要求适当加宽,但不可超过8米。整体使用林地范围计算时,对需要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脚底线计算路基宽度;设置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时,应按构筑物外边线计算。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临时道路结合使用时,使用林地面积不重复计算。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区风电
项目检修道路规范使用林地管理
有关措施(试行)》的通知
(桂林资发〔2025〕16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局直属各单位,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明确规范风电项目检修道路使用林地管理有关措施,我局按照“生态优先、分类施策、尊重历史、集约节约”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制定《全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规范使用林地管理有关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23日
全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规范使用林地
管理有关措施(试行)
一、风电项目检修道路使用标准
风电项目检修道路是指国家发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中明确的运行期检修道路,属风电场内交通道路,范围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挡墙用地,为永久使用林地。
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应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如遇有弯路较多或弯度较大时,可根据设计安全和行驶要求适当加宽,但不可超过8米。整体使用林地范围计算时,对需要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脚底线计算路基宽度;设置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时,应按构筑物外边线计算。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临时道路结合使用时,使用林地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实行审核分类管理
风电项目检修道路永久使用林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国家最新的相关政策要求。对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须结合项目推进情况采取分类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办理检修道路,如不需要办理检修道路不作强制性要求。
(一)风电项目检修道路与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集电线路、升压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相关连接地块一同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对项目尚未核准批复、备案确认的情形,需在核准、备案阶段一并将检修道路作为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核准、备案事项及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建设用地手续等前期工作,对不需要进行农转用的部分可予以注明。对不涉及林地部分的应依照相关地类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单独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对项目已经完成核准批复、备案确认且不能轻易变更核准、备案的情形,或已经办理项目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集电线路、升压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相关连接地块永久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形,办理检修道路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应提供4项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林地申请表、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备案确认文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有关项目用地意见(附件包括用地范围图、用地界址表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并按照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办理指南,单独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市级定额予以保障,不足部分按照《广西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向自治区林业局追加申请。对不涉及林地部分的应依照相关地类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情形。风电项目所在地已有经批复实施的相关森林防火道路规划、农村道路规划或已建相关防火道路、农村道路,应按照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原则充分利用已规划道路或已建成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可结合已批复实行的森林防火道路规划或农村道路规划及相关行业标准建设,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使用已建成森林防火道路、农村道路的,需报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经森林防火道路、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同意;对风机基础等基础设施与已规划或已建成防火道路、农村道路的衔接部分,应参照“风电项目检修道路单独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要求办理衔接部分的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涉及林地部分的应依照相关地类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一)可保留已批复的林业生产道路或防火道路。本《措施》施行之前,对于未办理检修道路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仅办理了施工期施工道路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项目,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有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已批复林业生产道路、防火道路但未纳入相关防火道路规划、农村道路规划等情形的,鉴于使用林地选址是在原临时使用林地线路上的节约用地情形,在充分征求申报林业生产道路或防火道路的村集体组织和群众代表意见后,经该村集体组织报备,可保留已批复的林业生产道路或防火道路,仍按照林地管理。对超宽的部分须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征求意见、予以备案和监督恢复工作。
(二)单独补充办理检修道路。施工期施工道路的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未恢复已被追究法律责任、恢复艰难等情形的,按照上述“单独办理”情形、“其他情形”补充办理检修道路使用林地手续,地类按照临时使用前原审批底图原地类办理;施工期施工道路的临时使用林地未到期或临近到期的,尽快按照上述单独办理情形补充办理检修道路使用林地手续,地类按照临时使用前原审批底图原地类办理,原临时使用林地不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项目检修道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但确定不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和其他手续的,应在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四、加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
建立风电项目检修道路手续办理协调联动机制,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风电项目的选址与立项,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控制道路宽度和等级标准,合理规划和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砂、石、土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避免对周边森林植被造成破坏,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避免在野生动物繁殖高峰期施工作业,严禁盗猎野生动物;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或移植手续,严禁随意砍伐林木和采挖野生植物;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日常监管,对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或未批先占的,以及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对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项目,要依法追责;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若检修道路涉及自然保护地,按相应法规和要求办理。
本《措施》发布之前,已经批准立项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按照林资发〔2019〕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措施》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