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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W!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风电项目核准批复

2019-01-09 来源:宁夏发改委 浏览数:429

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规模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28号
  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新能源公司关于对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进行核准的请示》(宁夏新能源工程〔2018〕8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44-02-013190),项目建设单位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39公顷。
  三、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规模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02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7号)、海原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捌壹贰壹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阅读上文 >> 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八部门印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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