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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建在保护区?新规:到期必须退!

2026-01-29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74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项目;

1月2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风电开发建设林地草地使用的"红线"与"绿灯",推动新能源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进。

核心划定"三区"管理: 通知将风电场项目用地划分为禁建区、限制区和鼓励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项目;国家级公益林乔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区域严格避让;优先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集中布局,支持空间复合利用。

存量项目分类处置: 针对已建成项目,位于禁建区内的原则上禁止改造升级;位于限制区内的可在集约节约原则下升级。项目用地期满后须逐步退出并完成生态修复,鼓励将闲置建设用地修复为林草湿地。

审批监管全面升级: 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审批手续,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规避禁限建规定。施工检修道路尽可能利用现有路网,确需新建的应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建设。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期满后须及时恢复植被。

政策衔接明确: 通知下发前已核准项目可按原预审意见执行,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未核准项目一律按新规执行。

业内分析指出,此举标志着风电开发从"规模扩张"转向"精准布局",通过正向激励与负面清单结合,既保障新能源发展空间,又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详情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有关发电企业:

为统筹风电开发建设与林地草地保护,推动风电场项目规范使用林地草地,促进风电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引导风电场项目科学布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等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草相关规划、风电发展规划、风电资源普查工作的衔接,提前指导项目选址,推动选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风电场项目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优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在上述禁建区外,支持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并规范使用林地草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需要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应避让以下区域: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迹地),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确需占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的,应当进行严格评估并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列入国家级重大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占用基本草原。

二、明确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成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风电场项目,可按照集约化、节约化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用地单位将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后闲置的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推动风电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融合发展。上述区域内的风电场项目用地期满后,应当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

三、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新建、改扩建风电场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应当加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应按照《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施工道路经论证无法恢复的,应与检修道路一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四、强化风电场项目指导和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对接,推进风电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实行全过程监管。风电场项目配套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用地单位应加大生态影响监测力度,严格落实保护和影响消减措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安全;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满后,要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项目退役后,鼓励用地修复与森林草原修复有机结合,可通过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和国土绿化项目优先修复为林地草地。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核准(备案)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草地的,可按照核准(备案)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使用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核准(备案)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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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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