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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2026-08-01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数:64

公告显示,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西南侧海域,场址中心距离陆岸62公里。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14兆瓦,规划建设23台单机装机容量为18兆瓦的固定式风电机组及6回总长40.2公里的66千伏集电海底电缆。不包括海上升压站、送出海底电缆等建设内容。

7月2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公告显示,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西南侧海域,场址中心距离陆岸62公里。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14兆瓦,规划建设23台单机装机容量为18兆瓦的固定式风电机组及6回总长40.2公里的66千伏集电海底电缆。不包括海上升压站、送出海底电缆等建设内容。

详细信息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能(江门)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批复如下。

一、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西南侧海域,场址中心距离陆岸62公里。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14兆瓦,规划建设23台单机装机容量为18兆瓦的固定式风电机组及6回总长40.2公里的66千伏集电海底电缆。不包括海上升压站、送出海底电缆等建设内容。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对周边海洋生态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二)切实采取海域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海底电缆埋设施工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减轻对海洋生态敏感区的影响。桩基作业过程中应釆取有效措施防止泥浆溢漏。施工期间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及扫海清障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妥善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

(三)做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水下施工作业应按要求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补偿措施。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所在海域水质等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和海域环境保护需要,及时优化完善作业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及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五)加强风险防范,按要求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防止环境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海上执法监督工作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请你单位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和广东海警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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