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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招标收了保证金不退还法院追到宁夏

2016-08-15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数:228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执行局在对两起拒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案件强制执行中,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促使一远在宁夏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失信惩戒的被执行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执行局在对两起拒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案件强制执行中,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促使一远在宁夏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失信惩戒的被执行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4年,宁夏某风电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就其风电项目组织设备招标,山东泰安两电力设备企业参与了招标活动,但招标结束后该公司拒不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案件经诉讼转执行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已被全国多家法院采取了失信惩戒措施,累计未履行债务近亿元。经过网络查控,仅冻结其一个没有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其他不动产、动产等执行财产线索。赴宁夏对该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但执行人员并未放弃,并对该公司情况再次进行了冷静分析。认为,该公司风电项目取得了风电建设许可证,虽因资金等问题未达到投产发电条件,但并非到了必然关停清算的境地,因此该公司可能有隐秘的资金运作渠道。按照这一思路,执行人员对该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三年内的交易明细进行了调取分析,从中发现曾有一笔90万元的款项从该公司账户被汇到了其招标负责人南某某的个人账户。顺藤摸瓜,进一步追踪查询南某某账户发现,90万元资金大部分用于代替该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其余以现金方式提取。据此,执行人员初步确定被执行人和南某某有协同规避执行的嫌疑,当即作出反规避执行裁定,冻结了南某某的个人账户,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法院接受反规避执行调查,同时告知了拒传不到的法律后果。

慑于压力,南某某按时到庭,但一再辩解90万元属于因工作需要的借款。针对其狡辩,执行人员当即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执行公司利用员工个人账户转移隐匿并隐秘使用资金,逃避执行调查,公司和员工构成共同规避执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执行人员有理有据的分析使南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很不理智,当即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汇报了情况。该公司紧急磋商后,转变了态度,承诺主动履行本案法律义务并请求得到两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日前,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起看似执行不能的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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