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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根据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2025-07-03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数:740

通知文件指出,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乡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7月2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文件指出,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乡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全年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对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每年1月、7月、8月、12月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其中,7月、8月尖峰时段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时段为18:00-22:00。

文件明确,定期开展分时电价效果评估,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详情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5〕38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为推进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性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乡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二)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适宜错峰用电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污水处理厂、医院、农业生产用电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业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以上选择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除新装用户外均为次月生效;用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原方式计费。

二、时段划分

(一)全年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二)对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每年1月、7月、8月、12月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其中,7月、8月尖峰时段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时段为18:00-22:00。

三、浮动比例

(一)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费不参与浮动。高峰、平段、低谷浮动电价比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

(二)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用电价格由平段电价和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构成,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按0.0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

(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平段电价为目录销售电价,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浮动比例与工商业用电一致,目录销售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各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上网电价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损益,盈亏资金要及时传导给全体工商业用户。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商业用户用电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变化;用户根据自身用电特性做好生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四)定期开展分时电价效果评估,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同时废止,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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