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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债券付息公告

2015-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数:385

华锐风电于2011年12月27日发行的“华锐风电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5年12月28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期间的利息。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发行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8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5NP3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1”,债券代码“122115”(以下简称:“122115”债券);5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2”,债券代码“122116”(以下简称:“122116”债券)。
  3.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其中“122115”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6亿元,剩余规模为3,901.8万元;“122116”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
  5.债券期限:“122115”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6”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年利率:“122115”债券前三年票面利率为6.0%,发行人在“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6.2%。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9.起息日:2011年12月27日。
  10.付息日:
  “122115”债券: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122115”债券: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2116”债券: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5年5月2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 “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7.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2. “122116”债券票面利率为6.2%,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00元(税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每手“122116”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 对于持有“122115”债券或“122116”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 系 人:王波、杨富珏、李蝶
  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 层
  联 系 人:贾楠、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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