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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

2015-10-30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数:1892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将向各省、市、自治区及多家相关央企和政府部门征求对该文件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征求完意见后将择机发布该正式文件。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到2020年风电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目标要求,长期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或按地面电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投运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适当降低上述标杆电价。
  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午那个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其中,完成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80%的省份,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环保电价。
  三、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过顶的当地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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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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