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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这家连云港风电叶片公司遭处罚!

2020-11-25 来源:连云港人民政府网 浏览数:606

11月23日,连云港人民政府网发布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0〕15-1号)”。

  11月23日,连云港人民政府网发布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0〕15-1号)”。
  
  处罚决定书指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经调查发现,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20套风电叶片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产。当事人是该公司上述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建设项目负责。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5%;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态度重大过失11%;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环境违法次数1次0%。罚款金额=[25%+(0%+11%+20%+0%)×(1-25%)]×20万=9.65万),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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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孙*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当事人孙*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2日经调查发现,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20套风电叶片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8月投入生产。当事人是该公司上述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建设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31日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8月31日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系受该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0年10月12日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受该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0年8月31日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0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6、2020年10月12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7、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1日在该公司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1日在该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在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1日在连云港双菱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0〕15-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5%;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态度重大过失11%;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环境违法次数1次0%。罚款金额=[25%+(0%+11%+20%+0%)×(1-25%)]×20万=9.65万),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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