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案第十四条提出“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具体指标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这一条相当于美国等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由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中发电占的比例很高,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采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发电目标是有效措施。出于考核的便利和发展的动态性,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标进行考核。设定该比例指标,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发电量中必须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施方式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一)关于比重指标的确定
比重指标要符合能源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为了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比重指标要包括水电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且是约束性的。考虑到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在规模上悬殊很大,在比重指标中还要划分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指标,同样也是约束性指标,以保障风电等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发电量指标,综合考虑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规模,确定新兴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目标,再结合电力规划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同时,对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 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从实际发展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来看,发电侧总体上可以完成目标,电网侧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收购风电等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风电接入难和运行限电问题已十分突出,这也是这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主要起因。
综合以上情况,下一步比重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加给电网企业。全国电网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和部分地方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预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及本区域技术上可行的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指标分配到电网公司后,电网公司应按照合理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则提出输电技术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的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该指标可以是绝对量指标。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为提高各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量计入各省(区、市)的节能减排量考核指标。到了考核期限,未完成消纳指标的地区,按照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力的上网电价差额对缺口电量以经济方式进行补偿,由财政部门在给电网公司发放后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时扣除。
三、关于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办法
2007年下半年,我委已出台了节能发电调度政策,并选定广东、贵州等5个省作为试点,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广节能发电调度经验,确保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
一是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情况(如以月度为时段单位),及时纳入优先调度范围,按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就是说,要取消对发电厂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的旧办法,改为按照单位发电量化石能源消耗最少为原则进行发电排序,保证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任何时刻都优先调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对因技术原因舍弃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专门报告,对没有充分理由发生的“弃电量”,应按上网电价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二是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范围。就风电消纳而言,要合理把握“电量就近消纳与扩大范围提高消纳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风电项目要按规划建设并事先确定电力消纳范围。为合理进行风电建设布局,规范风电建设秩序,落实风电市场消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风电项目要在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进行,原则上消纳范围限于本省电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对超出省级电网消纳能力的电量,在区域电网内统筹消纳。
三是进一步加大调度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公开调度信息,自觉接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共同参与下制定《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办法》。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