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资金和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两个资金合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基金来源包括电价附加征收和财政预算两个来源,基金的使用也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补贴和财政拨款两大类,为此,建议制定两个管理办法: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在我委价格司原来制定的电价附加征收办法基础上,转变为财政性基金征收方式;二是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的政策为主要依据,确定基金的需求量,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合理选择资金支持方式。建议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牵头制定;可再生能源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
目前,可再生能源财政资金使用渠道较多,缺乏协调,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可再生能源基金:一是电价补贴主要使用电价附加征收的资金,由于电价不能随时调整,附加征收资金有余量时,可在基金支持范围内调剂到其他用途,附加征收资金不足时,由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补足;二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提高电价补贴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控性,每年新核准项目应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三是基金规模和使用方式要与可再生能源规划相一致,以规划作为基金安排和使用的基本依据,按照规划期测算基金需求并按年度实施计划测算基金使用;四是各部门在基金的使用上要加强协调,在现有资金使用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有关资金使用的计划通过会签、征求意见、抄送等方式,告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原来法律实施要求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但由于对政策措施的形式未作规定,有些政策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坚决贯彻。近几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多次提出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法规形式规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过去,我们认为已经制定了各分项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不是十分必要,而且一些政策需要试验摸索。现在看来,单纯制定各分项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在制定各分项政策和办法的同时,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