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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分散式风电不受新增规模限制

2017-05-15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53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5月10日发布《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上报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于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5月10日发布《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上报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于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通知要求,风电要平衡好建设规模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匹配关系,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规模不低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未达到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省(市、区)不得制定高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和规模。各特高压外送基地风电配置总规模可按线路输送风电的最大能力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还提到“分散式风电不受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限制”。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管理,科学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强化目标引领和规划指导,我局正在研究完善以规划为依据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机制。现请你单位报送可再生能源(包括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不含水电)“十三五”规划实施相关材料及有关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提出分解到2017~2020年各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方案,包括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建设类型和建设布局。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作为安排本地区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新增建设规模及其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做好五年规划与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衔接,以一次性确定的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为工作基础在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付诸实施时,商请相关电网企业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请电网企业出具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
  
  三、风电要平衡好建设规模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匹配关系,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规模不低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未达到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不得制定高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各持高压外送基地风电配置总规模可按线路输送风电的最大能力配置。
  
  四、光伏发电要按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区、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原则上各省(区、市)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应保持平稳有序发展。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光伏领跑革地、光伏扶贫和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除了专门以外送太阳能电力为主的特高压外送基地,原则上各特高压外送基地光伏发电配置总规模不超过200万千瓦。
  
  五、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编制.上报“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7]180号),尽快上报生物质发电实施计划。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各年度,无法列入准确年度的,可列明“十三五”期间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布局。
  
  六、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和沼气发电,不受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限制。各省(区、市)在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中应列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沼气发电的预期建设规模,在实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设方案中的预期规模。除了上述不限规模的建设类型,其他类型一旦确定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各省(区、市)不得超规模安排建设项目,如发生超规模建设,则超出部分由本地区承担解决补贴资金的责任。
  
  七、有关省(区、市)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的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根据特高压通道规划、批准时间和建设周期单独配置,但应计入本省(区、市)的“十三五”规划总规模,跨越“十三五”、“十四五”建设的特高压基地,光伏发电可在2020年安排相应建设规模,风电可在2019年和2020年安排。
  
  以上材料请于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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