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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04-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浏览数:664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

  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蒙东电力公司,蒙东地区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有效消纳可再生能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发挥风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内经信电力字〔2014〕63号)、《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内蒙古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电力、电量、电价和电费的量纲分别为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兆瓦时和元。电价含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价为未含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起草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内蒙古发改委),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风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注册和退出
  
  第九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交易。
  
  第十条 风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内蒙古东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用电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四)售电公司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及注册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退出。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一)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二)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倒闭、破产;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市场交易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五条 风电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直接交易(下称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交易方式分为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风电交易价格为发电侧市场价格。用户侧购电价格由风电交易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尚未批复输配电价时,可采用电网购销差价不变方式;电网输电损耗另行计算)。风电交易价格不受第三方干预。如遇国家调整电价,则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为有效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集中竞价交易中,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实施限价管理。限价幅度及要求由内蒙古发改委、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设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授权公布。
  
  第二节 交易组织
  
  第十八条 风电直接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统一实施。试点初期,年度风电直接交易电量由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综合考虑风电资源特性和历史同期风电消纳情况,确定交易规模。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交易规模,并在交易前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需求,原则上于交易周期前一月20日前组织交易并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的具体时间以市场运营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三节 风电基础利用小时
  
  第二十条 由内蒙古经信委组织有直接交易意愿的风电企业(含特许权、清洁供暖项目等)根据内蒙古东部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基础利用小时数,并在交易平台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第四节 协商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协商交易模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二十三条 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和周期时段,形成协商交易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接到协商交易申请后,完成包括电量空间、发电能力、运行方式、输电阻塞等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平台向申请协商交易的企业发布成交信息。
  
  第五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集中竞价模式是指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定量,风电企业单边竞价,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报价阶段,发电企业之间申报数据各自保密。确认成交后,交易电量按月分解,按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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