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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潭长江澳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复函

2017-02-09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数:468

报来《福建新能源公司关于申请平潭长江澳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闽新能源函〔2016〕2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237号
  
  福建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新能源公司关于申请平潭长江澳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闽新能源函〔2016〕2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平潭长江澳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君山东北侧海域。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185MW。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国能新能〔2014〕530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612350128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34518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53.64%:46.36%。
  
  五、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等“三同时”制度;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请求核准平潭长江澳海上风电项目的请示》(岚经发〔2016〕38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关于福建大唐国际平潭长江澳185MW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岚农发海渔〔2016〕20号)、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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