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产业政策 > 2010我国风力发电设备恢复最惠国税率

2010我国风力发电设备恢复最惠国税率

2009-12-26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数:1617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明年将对煤炭、锂辉石矿、溴、碲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原油、钢坯、部分钢材等资源性、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明年还将对成品油、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山东省加快发展沿海风电产业 打造以烟台、威海等5个百万千瓦风电基地
阅读下文 >> 关于召开第二届中国风能国际峰会的通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4580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