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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发布: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2015-12-11 浏览数:590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东北区域风电节能调度监管暂行办法》和《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吉林省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东北区域风电节能调度监管暂行办法》和《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风电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所有并网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并网管理
  第四条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场申请并网时,风电场并网前应提前3个月向省电力调度部门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风电场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 并网风电机组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并网检测,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第六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并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测试内容至少应包括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电场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风电场应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第七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受理风电场并网申请,做好风电场配套工程和相关设备建设,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和发电计划申报机制。不能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风电功率预测结果和计划的风电场,不予并网运行。
  第九条 风电场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接入吉林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第十条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交试验方案和有关报告,电力调度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测试结果满足要求的应予优先调度,不满足的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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