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因电网调峰或断面约束等原因限制风电时,根据累计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差额对风电场限电进行控制。限制风电时优先限制超额比例较大的风电场,恢复风电时优先恢复欠额比例较大的风电场,各风电场限电时段月度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保持一致。 当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小于电力调度机构给定的上限值时,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此发电裕度分配给有能力增加出力的风电场,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智能风电控制系统在限制风电时的电量分配按照累计发电量占比与优化容量占比差额的原则进行,在限电时段不退出智能风电控制系统,在日前联络线发生改变时,调度员要及时修改智能风电控制系统相关参数。
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按照排序评分情况进行优化,即优化运行容量大小为风电场额定容量与评分的乘积,在限电时段调度机构按照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等比例调电。
第三十三条 排序评分项目主要分为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指标、风电场《反措》落实情况指标、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指标和风电场发电指标等四类,各分配一定的权重,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项得分进行权重评价。各项得分计算方法采用归一化处理和半梯形模型(如下图所示),a和b是评价指标的阈值,x是评分参数的量值。
图1 指标评价模型
第三十四条 风电场预测预报指标包括日前预测准确率、合格率、传送率和风资源数据上传可用率。月预测预报准确率低于80%、合格率低于85%时对应本月考评项得分为0,传送率低于90%时对应本月准确率、合格率和传送率考评项得分均为0,准确率和合格率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2号),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五条 风资源数据包括风机单机有功和状态,测风塔温度、湿度、气压和风速等信息月可用率,对应得分为100×月可用率。
第三十六条 风电场《反措》落实情况指标包括风电机组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占比、风电场满足要求的动态无功补偿设备投入率、二次安全防护方案、卫星时钟设备和网络授时设备、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风电场继电保护装置配置(故障录波器接入数据完整性、母差保护配置、汇集线系统是否满足单相故障快速切除等),对应得分根据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归一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指标包括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现场对自动化数据运行维护情况、风电场数据上报情况、设备故障率等,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八条 风电场发电指标考虑如下3类:一是考虑全省风电发电量的均衡性将其作为一定权重,即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较高的风电场得分相对较低、累计年发电利用小时数较低的风电场得分相对较高;二是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策原因确定的特殊保障的风电企业可通过适当提高风电场优化运行容量来保障相关文件的落实;三是对于风电场不严格执行发电计划和控制指令超发电量越多该项得分相对越少,对应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计算。
第三十九条 电力调度部门负责开发系统对各风电场月度计划电量、排序评分指标及得分、日前发电计划、限电时段发电量等信息进行发布,各风电场应配合调度机构做好系统开发和维护工作。电力调度部门建立统一的风电场理论发电量统计方法,开发理论发电能力计算系统,风电场配合调度机构完成场内相关信息的上传和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风电场样本机的选取能够覆盖全场所有型号和反映全场风电总体时间发电能力,冬季供热期间数量不超过风电机组数量的5%,非供热期间数量不超过风电机组数量的10%。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限电时段风电场月度累计发电量与优化运行容量占比关系,动态调整风电场限电序位,保证同一区域内限电时段月度偏差不超过±10%(因风电场内部、电网异常方式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偏差除外)。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优先调度风电的原则,电力调度部门应根据风电优先调度排序办法对风电场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风电场评价得分情况优化运行容量和制定风电优先调度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监督调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风电场和调度机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与披露相关生产运行信息。
第四十五条 风电场对调度管理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