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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电:被耕地占用税折磨的死去活来

2015-09-17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浏览数:942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管理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凡是有条件的地方,税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一是要建立有序的申报制度,既要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限上,也要从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方面加强规范。征收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同时,应结合咨询、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占用耕地情况仔细调查,逐一核实,然后确定应征税额,并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缴交税款。二是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征、管、查相分离,全方位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三是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有没有违反政策擅自减免税或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检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准和未经批准的占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税,有无漏税、欠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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