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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锐风电“折价回购”方案的进一步思考

2014-09-29 来源:和讯债券 浏览数:44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华锐风电”)继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5月5日起对华锐风电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其在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11华锐01”[“锐01暂停”发行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发行规模26亿元,期限5年(3+2年),2014年12月27日投资者可执行回售选择权。](目前简称为“锐01暂停”)和“11华锐02”[ “锐02暂停”发行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发行规模2亿元,期限5年。](目前简称为“锐02暂停”)也自4月30日起停牌,并于5月12日起暂停上市。随后,2014年中报显示公司继续亏损,其所发行的发行额为26亿元的“锐01暂停”在今年12月27日回售日到期时全额回售的可能性很大,华锐风电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在此情况下,8月30日华锐风电“提前”向投资者抛出一份“八七折”回购方案,但该方案在9月17日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未获通过。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是由于华锐风电目前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截至2014年6月30日,华锐风电净资产为87亿元。],如果破产清偿,公司仍有能力清偿债务或者债券回收率会较高,投资者不愿意立刻回售债券形成损失;二是上述方案只能解决小投资者的债券回购问题,对于大投资者来讲意义不大;三是不排除华锐风电提先通过“折价回购”部分债券以节省财务费用,到期日以全价回购剩余债券,从中牟利。9月19日华锐风电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均由AA-级下调至A级,评级展望由“稳定”下调为“负面”。从目前来看,华锐风电违约警报仍未解除。
  虽然华锐风电此项回购方案遭到否决,但其提出的“折价回购”方案引发了市场对其债券违约与否、不平等对待投资者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问题等多方面的探讨。
  一、“折价回购”方案及其与违约的关系
  市场上一种观点认为,假如“折价回购”议案通过,华锐风电即构成违约。其理由是,首先,该议案可视为债务重组方案。所谓“债务重组”,就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债务偿还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视为债务重组。其次,因为债权人原本可以在2014年12月27日的债券回购日以100元的价格出售该债券,但由于华锐风电违约风险的不断加大,债权人不得不做出让步,以“87折”的价格出售,华锐风电实际上减免了部分债务本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债券和发行主体均构成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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