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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科: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若干问题

2009-11-03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5485

  风能的发展按照“陆上为主,并网为主,注重分布式发展,加快产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近期以陆上为主,内陆地区的开发重点是西北、华北和东北等“三北”及东部沿海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吉林、甘肃、新疆,以及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区,这些地区宜于开发较大规模的风电场。此外,由于受地形及电网条件的限制,难以成片开发的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发建设中小型分布式风电场。在近期,近海风电的发展以示范为主,在江苏、上海等近海地区建立若干个海上试验风电场,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预期在2015年以后,随着技术不断成熟,大规模开发近海风电场的时机可能比较成熟。

2、太阳能

  太阳能产业要大力推广与建筑结合的热利用技术,注重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均衡发展。太阳能热利用的可开发地区很广,太阳热水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城乡都有很大的市场,需要大力推广,逐步推行强制利用政策,尽快做到人均1平方米太阳能的发展目标;太阳房、太阳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也有着较大的应用空间,应予足够重视。

  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需要积极推进。在近期主要是在大中型城市推广屋顶并网系统,重点在光伏产业比较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推广实施;并结合广州亚运场馆等城市大型标志性建筑实施。沙漠光伏电站在近期以示范为主,未来技术成熟时,考虑在河西走廊、青藏线、宁夏和内蒙古沙漠边缘等太阳能资源丰富、靠近电网、具有大片荒漠土地、靠近负荷中心的地点安装大型并网光伏系统。

3、生物质能利用

  生物质能的技术种类较多,其发展应在“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与农田争水源、不与禽畜争饲料”的前提下多元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非粮液体燃料和替代石油基的生物基产品应成为战略重点。生物质发电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质混燃技术较为成熟,鼓励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发应用煤与生物质混燃发电项目;在农林废弃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宜于开发中小规模的项目;推广集中养殖场的沼气以及农村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加快分散式的农村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非粮生物质交通燃料技术。近期应在试验、试点的基础上,在资源有所保障的条件下,发展非粮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项目。在广西、海南等地适宜开发以木薯等原料,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开展适于在盐碱地生长的甜高粱为原料的燃料乙醇项目,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开发种植麻疯树等能源林为原料的生物柴油项目。中远期要在优势资源地区大力发展第2代生物质液体燃料、车用甲烷燃料和生物质基工业制品。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适宜于在城郊及城乡结合部发展,在满足农村需求的基础上,为城镇燃煤锅炉的替代燃料产品。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建立完整的政策和体制框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予以长期、积极、稳健的支持。从满足国内市场发展需求、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体系的需要出发,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加强基础性研究以及完善包括人才培养在内的整体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国家立法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国际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德国、西班牙、美国,都有强有力的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计划等,依法引导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技术和产业发展。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也向国际社会宣示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能源清洁发展之路的决心。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三年多来,在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必将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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