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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2年开工建设海上风电300万千瓦!

2018-05-15 来源:山东省委、省政府 浏览数:2216


  
  2.提升海洋综合执法能力。依法规范海洋保护开发,完善海洋法规体系,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出台《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积极推进省级海洋执法体制改革,建立陆海一体、部门协同、运行高效的海洋执法队伍体系。建立省级海洋督察制度,对沿海各市落实国家海洋资源环境重大部署、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督察。加强海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海洋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跨省海洋灾害联防联治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重大海洋灾害预警联防协作,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参与国际海洋治理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涉外海上执法和服务能力建设,在黄海涉外海事管理、海上搜救、海上执法、海洋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全球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极地治理等全球问题为重点,发起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海洋组织,举办国际论坛。设立年度研究资助计划,支持驻鲁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建设海洋特色智库,为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贡献力量。
  
  五、深化改革
  
  将体制机制创新贯穿于海洋强省建设全过程,推动海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形成促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
  
  (一)创新统筹发展机制。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山东海洋工作实际,加强海洋事务统筹,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统筹,推动海洋和陆地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推动不同主题功能区差异化协调发展,增强海洋强省建设的协同性和整体性。加快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推进沿海市、县行政区划优化调整。编制沿海城镇带规划,优化沿海城镇空间布局,统筹城镇、港口、快速交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潍坊、威海等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海洋信息共享机制。
  
  (二)创新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鼓励港口、海上运输、船舶制造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构调整、战略重组,分类分层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海洋领域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海洋领域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涉海权力事项“放管服”改革,实施涉海事项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规范涉海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创新要素配置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蓝碳试点,实施蓝碳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行动。推动涉海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纳入省级碳交易试点。鼓励沿海存量土地和海域再利用,支持在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条件下优化海域、岸线利用方式。建立健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市场化配置及流转管理制度,推进使用权招拍挂,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试点。支持涉海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和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快科考船队、试验场、生物资源样品库等市场化应用。
  
  (四)创新财税扶持机制。遵循财税政策改革方向,强化财政激励和税收引导。省级每年筹集不少于55亿元财政资金,重点围绕实施“十大行动”,全力支持海洋强省建设。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实施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政策,强化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撑,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对涉海企业新建并晋升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择优给予奖补。支持海洋生态保护工程、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渔业增殖放流、渔民减船转产等,促进海洋环境改善。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化强港,加快建设深远海生态牧场基础设施,对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每个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支持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完善渔业补贴政策,推进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最高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1大重点海洋产业,按规定享受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相关税收政策。
  
  (五)创新投融资服务机制。在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下设立现代海洋产业基金,发挥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海上粮仓”等相关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海洋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金家岭金融区建设,创建以服务海洋经济为目标、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涉海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积极稳妥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等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海洋环境责任险等。加快推进世界银行中国(烟台)食品安全示范项目,争取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更多贷款支持涉海重点项目。
  
  (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央地协同创新,完善部省工作会商机制,统筹科技资源,推动海洋强省重大事项落实。建立重大创新项目定向委托机制,探索重大海洋科技前沿项目全球招标,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海洋创新奖,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在人才评聘、科研项目组织、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创新,建立符合科技规律、最大限度释放科研活力的非行政化科研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科研自主权,着力解决科技创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涉海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方案。公益一类海洋科研机构在完成科研任务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奖金和报酬。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为海洋强省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省海洋发展战略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确定海洋强省重大战略、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统筹推进海洋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指导服务等工作。沿海各市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其他市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体系,细化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聘请国内外海洋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成立海洋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智力保障。支持海洋行业协会、产业创新联盟等组织在行业引领、规范自律、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开展试点示范。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和鼓励各地围绕“十大行动”,创新思路,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海洋强省建设新路径新模式新机制。开展园区提升专项行动,支持青岛蓝谷、威海南海新区等重点省级园区创建国家级园区,支持烟台东部新区、潍坊滨海新区等国家级园区借鉴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海洋特色产业园等建设。及时总结海洋强省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做法,树立典型标杆,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适时在全省推广。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鼓励创新的宽松环境,激励各级干部主动作为。
  
  (三)突出项目带动。围绕落实“十大行动”,科学策划论证一批重点项目,高标准建立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库,每年充实调整,滚动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完善扶持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省重点项目向海洋领域倾斜。开展新一轮高质量招商引资,面向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的大项目、好企业。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海洋强省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细则,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海洋强省建设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调整后的省海洋发展战略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督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海洋强省建设的重大意义、重大政策、重大行动、重大工程,及时报道海洋强省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海洋强省建设的积极性。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等各层面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经略海洋的能力,强化海洋强省建设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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