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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项目两年内不开工将收回开发权

2010-02-22 来源: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浏览数:2224

  日前,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占股在50%以上。
  目前,以开发上海东大桥海上风电场为标志,我国海上风电开发才刚刚开始,不过已有数家企业高调宣布进军海上风电。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介绍,我国海上风电资源远没有陆上风电资源丰富。在陆上500米高、3级风力资源有28亿千瓦,海上类似的条件下风电资源只有2亿千瓦,且海上风电成本在1元/度左右,高于陆上的0.51-061元/度。海上风电需要技术更成熟稳定,譬如发电设备远离陆地,难以维修,需要设备能在海上稳定运行20年等。设置类似房地产开发的两年未开工收回制度,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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