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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海上风电开发的主要经验(下)

2017-09-06 来源:《风能》 浏览数:709


  
  一、其他条件和要求
  
  投标规范中还将指出,中标人须缴纳正常的公司税收,即不实施任何特殊税收规则。就保险要求来看,必须记录涵盖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及其供应商的责任保险。
  
  在最终授予特许经营权之前,需要落实风电场退役成本,或由母公司提供担保。
  
  中标人可自行选择如何为海上风电场进行融资。由于中标人为风电场建设及运行提供资金的财务能力已经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得到确定,主管机构不会提出进一步的融资要求。
  
  这意味着主管机构并不了解投标人的详细商业案例假设,如资本支出、运营支出、风险溢价、内部收益率等。当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或相关运营商签订基础、电缆和风电机组等的合同时,这些合同条款将作为商业机密,不向主管机构公开。
  
  二、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典型公司结构
  
  一般而言,中标人将注册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即项目公司,其单一使命是建设、拥有和运营正在考虑中的海上风电场。
  
  此类结构将放宽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可能希望获取的有限无追索权融资(项目融资)。如果中标人为两家(或以上)公司构成的合资企业,参照油气行业,这些企业往往签署合资企业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指定一家运营商来代表合资企业执行建设或其他任务。
  
  三、近海风电场开发的新招标模式
  
  由于位于更浅海域,且连接海岸的电缆线路更短,近海风电场的建设成本将更低。正在考虑的近海风电场址应至少与海岸相距4km。
  
  丹麦议会广泛多数通过了一项政治决议, 将对6 个近海风电场址(最大场址20 万千瓦)总容量为35 万千瓦的项目开展竞标。这些近海风电场址将展开相互竞争,因此,预计本轮招标活动仅开发不到3 个场址。
  
  从海岸可看到近海风电场,因此,项目获得当地支持十分重要。选择这6个区域的部分原因在于,项目业已获得了当地政府的大量支持。为了继续取得当地支持,要求特许经营权持有人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至少20% 的项目股权。为了进一步鼓励中标人取得当地公众支持,如果在并网之日社区股权达到30%(及以上)的比例,该项目就可以获得更高上网电价。
  
  海上风电场的送出工程由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并网费用将作为公共服务义务(PSO) 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这主要是因为,在招标之前,风电场的规模或具体修建区域都是未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将并网作为项目的一部分,由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来负责并网和变电站规划,并承担相关成本。
  
  输电运营商负责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在6 个装机共35 万千瓦的近海风电场的招标中,丹麦输电运营商Energinet.dk 将开展前期勘查,包括地质物理和岩土工程调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海洋气象调查。
  
  Energinet.dk进行前期勘查后,将在整个招标流程走完之前适时发布相关结果。这样,参加建设、拥有和运行近海风电场投标的企业能够了解建设条件和风险。
  
  中标企业必须承担前期勘查成本,以及地质调查、海洋气象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成本。相关成本规模将在投标书提交之前发布。
  
  开放式项目
  
  在开放式项目中,开发企业对在哪个区域建设海上风电场有一定的主动权。首先,企业须主动提交申请,获取在某一特定区域(空间规划过程中指定的风电区域以外的海域)开展前期勘查的许可证。申请中必须至少包含项目描述、前期勘查预期范围、风电机组大小和数量及项目所在地理区域选址局限等信息。
  
  在着手处理相关申请前,丹麦能源署将对其他政府机构发起听证会,以澄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妨碍项目实施的重大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丹麦能源署决定申请区域是否可进行开发,如果许可开发,将为申请人发放开展前期勘查的许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许可。前期勘查至少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海底地质物理和岩土工程调查。环境影响评估则必须评估海上风电场对环境的影响。
  
  在与其他主管机构及利益相关方进行初步磋商后,丹麦能源署将决定海上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估应涵盖哪些内容。由于环境影响评估须核查整体项目,也包括必要的陆上基础设施,因此,由丹麦自然署和各属地政府作为陆上基础设施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主管机构。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证明、描述和评估项目实施对以下方面造成的环境后果:人群、动植物、海床、水、空气、气候和景观、有形资产和丹麦文化遗产。此外,还必须描述替代选址方案及如何预防或减少环境滋扰的方案。
  
  开发企业建设海上风电场的申请中必须包含以下相关的完整描述:项目预期范围、规模、地理位置、风电机组坐标、并网方案和电缆路径等,以及前期勘查结果。
  
  丹麦能源署收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最终的海上风电场建设申请后,将发起至少为期8 周的公众咨询活动,以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到的相关意见建议,将纳入项目开发申请的处理流程及环境影响评估中。如果未收到任何要求取消项目的有力反对意见,那么将发放海上风电场建设许可证。因此,丹麦能源署一般要求开发企业在启动建设工作前提供详细的项目描述。
  
  最后,开发企业必须申请海上风电场开发风电的许可,如果风电场容量超过2.5 万千瓦,还须申请发电授权许可。这必须在安装工作开始以后,首台风电机组投入运行之前的2 个月内进行。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海上风电场不得向电网供应电力。这样一来,便可确保许可文件中的所有义务得到履行。
  
  对于开放式项目,开发企业将获得与新安装陆上风电机组相同的上网电价。对于开放式及近海风电项目,开发企业还须支付送出并网工程的费用。
  
  一、试验风电机组和示范项目
  
  丹麦的海上风电发展计划还规划了5 万千瓦的试验风电机组。试验项目不与指定区域挂钩,可位于任何条件允许的区域。此外,试验项目也不与特定风电机组挂钩,可用于测试新基础类型、安装方法及电缆等。试验项目可包含8 台风电机组。这些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技术发展目标,以降低未来海上风电机组的成本。
  
  在此框架下,一个2.8 万千瓦试验项目已获得特许经营权。此项目正处于建设中,将对一台7MW 的风电机组和新型基础进行试验。该风电场在50000 满负荷运行小时数之内的电价为0.7丹麦克朗/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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