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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出台

2017-04-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经信 浏览数:710

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发布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稿,为蒙东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进行市场化交易提供了规范准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发布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稿,为蒙东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进行市场化交易提供了规范准则!
  《规则》明确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这说明,风电企业进入了蒙东电力交易市场,并具备优先发电权。这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但就目前来看,风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是否有竞争优势?还有所谓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条例呢?
  电力市场进一步放开是趋势,该规则的出台将会带来怎样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发挥风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内经信电力字〔2014〕63号)、《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内蒙古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电力、电量、电价和电费的量纲分别为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兆瓦时和元。电价含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价为未含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起草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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