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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7-04-26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768

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增长迅速,太阳能热利用持续增长,风电清洁供热与生物质能供热在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开始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更呈现较快增长,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了可再生能源供热的实践。例如,河北省雄县中深层地热实现地热集中供暖330万平方米,全部县城几乎都由地热供暖,供暖费还略低于过去的燃煤供暖。山东省栖霞市利用生物质热电联产集中供暖250万平方米,基本实现了县城区域由生物质供暖。云南藏区利用小水电供暖,已在香格里拉市实施一期工程,供暖面积427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包括风电清洁供热、生物质能供热、地热能供热等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合计约7亿平方米,折合约2000万吨标准煤。 从实地调研情况看,可再生能源供暖已具备可行性(参见附件)。目前,每户居民年取暖费支付2000-3000元,收费标准一般为20元/平方米左右。空气源热泵在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按0.75元/千瓦时计算)时供暖成本约34元/平方米,如执行民用电价谷电价格,供暖成本可降到20元/平方米左右。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在执行居民电价(按0.5元/千瓦时计算)时供热成本约20元/平方米,均接近目前居民实际采暖收费。风电供暖在输配电价显著降低、风电企业提供一定比例低价电的条件下,供暖成本可控制在25元/平方米以内。如果清洁取暖电价进一步降低,中深层地热能和热泵供暖可与现行燃煤取暖费用基本相当。
  可再生能源适合分布式利用,在解决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替代散煤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同样的支持政策条件下,可再生能源供暖更具有优势,在多种清洁能源取暖方式中,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供热体制机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城镇供热市场化程度低,城镇供热市场对社会投资开放不够,供热企业靠政府补贴生存,拥有新技术和成本优势的可再生能源供热企业很难进入城镇供热市场。二是供热计量及收费不科学,按面积向用户收费的供热企业获取政府政策保护下的垄断利益,按吉焦(GJ)向供热企业售热的清洁供暖企业的热价受到压制,两个环节的投资收益相差较大。三是供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设投资缺口大,新建小区供热、管网投资可由城市建设配套费解决(如郑州市供热管网按55元/平方米收取),但老旧小区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无资金来源,农村地区的供热、管网投资缺乏可靠资金渠道。 同时,可再生能源供热领域也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1、缺乏清洁供暖统一规划 一是各地在制定供暖规划中仍较少考虑可再生能源供热,而且供热区域早已划给燃煤供热企业,除个别大型央企能够进入地方供热市场外(调研的地热项目均为中石化新星公司开发、生物质发电项目为光大国际、中节能等央企投资建设开发),民营资本很难进入。二是不重视新能源供暖,除一些省(区、市)编制了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少数市(县)制定了清洁能源方面的发展规划(如河南兰考县、永城市等制定了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农村能源革命示范区建设规划),多数地区在编制供暖规划时未考虑优先利用本地的可再生能源。
  2、可再生能源供热缺乏支持政策 在风电清洁供暖方面。一是风电企业通过电网向电供热企业售电,但受到现行电力交易和电价制约。风电企业可把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外的电量低价用于供暖,但很多地区的上网电量达不到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再加上输配电价机制不灵活,无法做到电供暖成本与燃煤供暖成本相当。例如在张家口地区,采取谷电蓄热方式供暖,如果单纯考虑运营电费成本,电供暖企业用电价格盈亏平衡点为每千瓦时0.20元左右,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回报、设备维护等因素,只有谷电电价达到0.15元/千瓦时才具备大规模推广价值。风电企业可按0.05元/千瓦时电价上网,但需要电网企业将输配电价降至0.1元以内。二是大规模利用风电供暖需扩建配电网,需要国家投资政策支持。
在地热能供热方面。一是地热资源勘查程度普遍偏低,例如河南省只对11个省辖市城市浅层地热能进行了评价,其它市和县都没有地热能资料,编制地热能利用规划缺乏资源依据。二是政府部门缺乏协调机制,管理职能分散在国土、住建、能源等部门,相关政策不协调,限制了地热能开发利用。三是地热供暖项目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电价(0.75元/千瓦时左右),导致项目投资回报期较长。四是地热资源开发技术标准不完整,不能适应地热开发利用的需要。 在生物质供热方面。一是燃料成本高,山东栖霞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所需生物质原料进厂价格接近400元/吨,且燃料收集困难,企业供暖成本居高不下,2016年公司供暖成本28.18元/平方米,政府部门批准的居民供暖收费为23元/平方米。二是没有农林生物质收集补贴政策。目前,垃圾发电企业处理居民生活垃圾每吨有60~100元的垃圾处理补贴,生物质发电利用的是农林废弃物,相当于处理农业垃圾,但没有农林废弃物垃圾处理的补贴政策。三是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缺乏与自身清洁环保特性相适应的专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是缺乏完整的专业化原料收集、运输、储存及供应体系,收储运效率低,难以满足规模化利用的需要。
  (三)已开展工作
  近两年来,我司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相关政策研究,推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已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会同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国家地热能研究中心等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可再生能源供热可行性、技术方案、经济可行性、投资运营机制等方向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我们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已开展研究等准备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工作设想,加快出台《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6-22日,按照我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司与局电力司、环保部大气司及相关研究机构共同组成调研组,由梁志鹏同志带队,赴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开展新能源供暖专题调研,重点了解新能源供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支持政策措施,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意见
  二、《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完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3部分、共18条,涵盖了促进可再生能源供热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以替代城镇直接燃煤供热和民用散煤取暖为重点领域,按照“优先利用、经济高效、多能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树立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将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区域能源规划、解决散煤替代的首要内容,通过在城乡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减少或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煤炭直接燃烧,减少大气污染,减缓对天然气供应依赖,有效支撑能源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于工作目标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全国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达到35亿平方米左右,比2015年增加约28亿平方米,各类可再生能源供热总计替代约1.5亿吨标准煤。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到10亿平方米,长三角地区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特别是可以实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大量替代民用散煤取暖。
  (三)关于主要任务
  一是树立可再生能源优先理念,做好供热统筹规划。二是积极推广地热能热利用。三是积极发展生物质能供热。四是结合可再生能源消纳推广清洁电力供热。五是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的多元化发展。此外,主要任务还包括大力推动城镇可再生能源供热发展、全面推广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替代散煤、通过跨区域清洁电力消纳创新供热应用模式等内容。
  (四)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确保可再生能源供热能够实现大规模推广,《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五项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强规划指导、建立促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取暖电价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供热管理体系、完善新能源取暖财税金融政策体系、建立严格的环境和排放标准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过程中,我们就《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向局电力司、委价格司等相关部门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对电力司、价格司等清洁取暖相关文件会签过程中及时沟通,又吸收了在北方四省新能源取暖实地调研过程中地方和主管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等反应的意见,大部分已完全或部分体现在《意见(征求意见稿)》中。
  附件:各类能源供暖技术经济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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