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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销售电价不得随意优惠

2009-10-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数:1071

    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16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既是政府有关部门继续规范电力市场,维护发电企业合法利益,也是为日后电价机制改革铺路,体现出电力价格体系正在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
    根据《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要继续加大差别电价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分析人士认为,政府对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销售电价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针对此前云南、内蒙古等高耗能企业较集中的省份出现的地方性优惠电价现象而言。事实上,取消地方性优惠电价的动作在去年就已经展开,此次《通知》针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予以再度规范,既体现监管部门对电价控制力度的维护,又与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政策初衷相一致。
    《通知》称,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国泰君安研究员王威认为,该规定主要在于解决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期之前的试运行期间临时电价存在的不到位、不合理现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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