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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改委:可再生能源项目可申请外国政府贷款

2015-10-23 来源:计鹏新能源 浏览数:570

10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在贷款限制中指明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可用于中国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需要。

  10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在贷款限制中指明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可用于中国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需要。
  目前,外国政府贷款共有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法国开发署、沙特、科威特、欧佩克等8个贷款国别,总计约16亿美元。其中只有以色列、法国开发署、北欧投资银行3国贷款可用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原则上每个省市可申报1-2个贷款项目,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美元。
  其他贷款领域还包括医养结合项目、职业教育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等项目,通知中对限制性条件一并作了说明。
  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5]2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在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重点,系统支持改革试点和创新,统筹做好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国别信息
  目前,外国政府贷款共有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法国开发署、沙特、科威特、欧佩克等8个贷款国别。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纳入2015年备选项目规划予以考虑。国别贷款规模、条件等信息见附件。
  二、贷款支持领域
  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将加强顶层设计,更加集中使用贷款资金,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
  (一)医养结合项目。突出医疗与养老相结合,引导城市科学规划。项目所在地应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且政府已做出集中成片的医疗区域、周边配套养老设施的相关规划。在前述规划区域内的医院和养老机构,可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等。对应贷款国别和机构为德国促进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沙特、科威特、欧佩克基金等。
  (二)职业教育项目。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申请贷款的职业教育机构,应已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或提出与企业合作的模式,或由企业直接参与人才培养和教学,努力促进学生就业。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围绕本地区主导产业链,系统组织涵盖产业上中下游的跨学科、跨县市打捆职业教育项目。贷款可用于购置实验实训设备、开展人员培训等,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已做出职业教育与产业、区域融合发展相关规划和具体计划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应贷款国别和机构为德国促进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等。
  (三)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等项目。基于外方的行业领域要求,各地可围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污水处理、消防等领域,以及具有改革试点和创新示范意义的地方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省市可申报1-2个贷款项目,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美元。对应贷款国别和机构为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等。
  为体现国别贷款特点,利用优惠资金支持改革创新,科威特、沙特、欧佩克基金贷款将用于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医养结合项目和职业教育项目等。
  三、申报要求
  (一)突出示范性和创新性。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好贷款项目申报,重视和落实好此次贷款规划方式的优化调整。鼓励各地围绕医养结合、职业教育以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提出具建设性、可操作性的项目方案,体现贷款资金的集中使用,避免申报项目“小而散”。对于申报医养结合、职业教育领域以外项目的省份,原则上安排一个项目。对于提出系统性规划或操作性较强的新模式的项目,我们将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申报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放大贷款资金的杠杆作用。
  (二)完善项目建设内容。申报项目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选择贷款国别和贷款规模,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对于医养结合、职业教育项目,贷款支持考察培训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占比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购置医疗设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三)申报截止日期。请各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做好协调配合,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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