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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5-06-26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数:521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税〔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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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印度延期对华风电机组铸件反补贴终裁
阅读下文 >> 巴基斯坦大幅下调风电购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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