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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或将与美国政府和解

2015-05-20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数:859


  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向CFIUS提起诉讼。
  此前,美国大选中,奥巴马与罗姆尼的民调情况仍差距悬殊,到9月13日,奥巴马与罗姆尼成焦灼状态。
  16天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该风场的风电项目。总统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60天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更新修正诉讼书,追加奥巴马为被告,将总统与CFIUS一起推向了被告席,并向法院递交要求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
  罗尔斯公司主要提出了5项诉求:其中第4条为程序正义,即认为总统和CFIUS的命令未经过合法程序,造成罗尔斯公司的财产被违宪剥夺。
  随后,美国法官驳回三一重工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提起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破题”迎来胜利
  同时,三一重工也在不折不扣地执行总统令。
  “总统令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而且里面可能存在着风险和陷阱。总统令要求在60天之内必须清除现场,而且提出很严格的要求。水泥基础要挖出来,要碎到食指那么细,而且还要求只有在美国出生的美国人才允许进入到那个区域去施工。在美国只有选美国总统的时候才要求必须是在本土出生的美国人。”吴佳梁说。
  “最后,我们为了防止被陷害,派我们的律师用摄像机全程拍摄,美国的政商关系很密切。”吴佳梁表示,如果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就是违反了总统令,三一重工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司法制裁,他作为罗尔斯的首席执行官甚至要面临牢狱之灾。并且,只有按总统令的要求完工,他们才有资格真正起诉奥巴马总统。
  最后,在11月28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庭审,主审杰斐逊法官开庭审理,审理司法部驳回本案的动议,并听取双方有关法院是否有权审议总统令的辩论。
  2013年2月22号,杰斐逊法官对美国司法部要求驳回本案动议作出裁决,认定法院对罗尔斯公司“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的诉求有司法审查权。“这意味着,我们把这个案子立上了。”吴佳梁说。
  夏廷康认为,只要法院能立案就是为胜利卖出了坚实的一步,如果能证明总统在形成总统令的过程中违背了美国宪法,那么,总统令自然就失效了。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欧洲、加拿大、中东企业,没有人敢对CFIUS提出挑战。”夏廷康律师曾表示,外资企业都面对一个“秋菊打官司”的怪圈:CFIUS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
  但是,挑战总统权威之路肯定不会太过顺利。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就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初审判决,驳回了三一重工针对奥巴马发出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三一重工一审败诉。
  直到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而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至此,三一重工对CFIUS和对奥巴马起诉在二审获得全面胜利。
  吴佳梁说:“这件案子对全世界都是一个胜利,但最大的赢家还是美国,美国借此向世界证明了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中国来说,今后中国企业去美国投资,都会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投资将会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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