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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电改不是上一轮的延续 究竟改什么?

2015-01-15 来源:中电新闻网 浏览数:301


  第五是改革法规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旨在实现绿色低碳目标的法规、政策、监管框架,构建国家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这里仅列出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法规方面
  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
  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在节能减排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IRP)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
  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
  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市场机制方面
  建立发电企业低碳发电长期合同(低碳电量比例)和低碳容量目标(低碳装机比例)的激励与监管机制、价格及财税政策。鼓励其优化结构、加大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分布式发电的投资,并保证其可预期的投资收益。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发电权交易市场机制。
  建立电源项目投资市场,由政府授权部门统一招标,取消发电项目和上网电价审批机制,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建立对电网企业实施IRP/DSM的激励机制,如允许其在电价中回收DSM成本,或允许其对提高用电效率的效益进行分享以及必要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机制。
  允许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节能贷款并直接在节省电费中还本付息。(这项投资回收没有困难)
  配电网侧适时建立(增量)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电力市场及监管体系,培育微电网电力市场及其辅助服务市场,这是发挥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最大潜力的前提条件。
  建立市场导向的新型电价结构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以绿色低碳为基本准则,在发电侧:引入两部制电价机制,对不同性质电源根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分别制定容量电价标准,实现电网购电成本最低目标与低碳发电调度优化目标的统一;引入碳排放价格底线,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等手段,结合碳排放成本对发电报价进行修正,将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价格最优与排放最低相一致的市场选择新机制,从而实现市场竞争调度模式优化目标与低碳发电调度优化目标的统一。在电网侧:明晰输电、配电、零售等价格标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改变现行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单纯追求售电量增长的粗放式盈利模式。在需求侧: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导向的价格体系,逐步放松对零售电价的管制,允许和鼓励售电公司根据用户用电负荷特点提供多样化的电价套餐;引入需求侧响应信号,实现上网环节与售电环节的有机联动,通过阶梯电价、峰谷电价、分时电价、节点电价等手段引导用户自觉移峰填谷,科学、合理地消费能源。
  政策环境方面
  建立碳排放标准,强化碳排放法制管控和监管约束。
  向全社会征收碳排放税。
  完善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电动运输等财政补贴政策。
  税费改革,包括减免节电设备(照明节能、建筑节能、光伏、风电、电动汽车等)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优惠、所得税减免等等。
  建立对电网企业实行绩效与售电量相脱离(“脱离机制”)的新型考核评价体系。
  政府奖励与惩罚。
  归根结底,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必须顺应国际能源大势,对准绿色低碳方向,紧扣能源革命主题,为推动我国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做出历史性贡献,真正实现“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资源与生态梦想——这是检验这场“电改”成败的唯一标准和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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