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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关于风力发电等新兴能源行业信贷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

2015-01-15 来源:光伏经验网 浏览数:445


  5、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项目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二)客户分类标准
  1、重点类
  核电客户: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核电企业及审批(核准)的核电项目,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要求。
  陆上风电客户:(1)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项目装机容量20万千瓦(含)以上,机组年均利小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3)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在建项目除外)。
  海上风电客户原则上不得核定为重点客类户。
  2、适度进入类
  风电客户:原则上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机组须具备完全上网条件,且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场项目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000小时)。
  其它新兴能源发电类客户:拥有符合我行项目准入标准的太阳能、煤层气和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的新兴能源发电企业,或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其他新兴能源发电企业。
  3、谨慎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适度进入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4、退出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谨慎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违反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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