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从量计征存在的问题,此前,石油、天然气率先实行从价计征,本轮资源税改将煤炭也纳入进来,明确规定从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此外,在此次资源税改革中,还设定了优惠税率,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等。对一些资源禀赋条件相对较差的区域设定优惠税率将有利于解决采富弃贫等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资源价格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源产品的勘探开发成本,二是资源与环境补偿成本。其中,资源与环境补偿成本主要通过政府税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高排放、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税制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补偿问题。
因此,进一步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相对合理的资源性产品与制成品比价关系,真正体现资源要素禀赋及所有者权益,合理补偿环境损害成本,从制度上理顺资源分配关系,就需要进一步推进包括资源税改革在内的税收体系改革。本轮资源税改革,强化了资源税与价格的联动性,对进一步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使企业更有效开发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一些能源产品价格比较低,既有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其没有完全承担对资源环境破坏带来的成本有关,即现有的税收体系在资源环境补偿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仍需要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等,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