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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应联系实际力求实效

2014-10-14 来源:中电新闻网 浏览数:694


  “配额制的出台肯定是一个进步,对促进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有积极作用。但彻底解决并网消纳问题,还需要一些关键体制机制方面的变革。比如制定输配电价、实行经济调度,制定辅助服务电价等。”能源基金会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主任芦红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执行当中,政   府和电网是最重要的两个主导。尤其是电网,在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过程中,电网是非常关键的部门。配额制实行后,地方政府应该有统筹协调的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电网也提供一站式服务。专家呼吁,配额制的实行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这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的责任和全民的义务。
  指标上调符合整体基本面
  据了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以2015年各省的基本指标来看,内蒙古、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配额最大,为10%;而北京、天津、河北、青海等则为7%;上海、江苏、安徽、福建等为4%;浙江、江西、重庆等最少,只有2%,与2012年版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指标普遍上调。
  据了解,2012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一类地区例如内蒙古配额比例为15%。由于部分地区受弃风弃光现象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尚不稳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2013年内蒙古已经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10.2%。西部省份完成配额指标的压力不大。但中部、东部按现有情况如要完成指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据相关数据测算,2013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甘肃11.5%、青海5.17%、浙江1.6%。
  目前,各地发展光伏发电的热情很高,持续观望、等政策出台的心理更是大多数从业人员的真实写照。“现阶段制定合理的政策非常重要,特别是总量目标的合理性尤为重要。依据我国严峻的能源形势,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要谨慎且量力而行,通过制定合理的能源总量目标,从而向市场释放准确的发展信号。”孟宪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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