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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有望年内落地,新能源再获政策强刺激

2014-09-16 来源:长江电新 浏览数:923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9月11日透露,8月中旬,《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讨论稿已经通过发改委主任会议,最后修改稿已经由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完成提交。
  据悉,风电标杆电价下调初步方案也开始征求运营商意见。
  (一)新闻点评
  1、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可交易属性有利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可再生能源促进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
  配额制最大的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总电力供应量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同时,配额制也允许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
  2、我国配额制的发展历程:多方利益平衡导致推出进度滞后,此番最终落地显示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决心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早在多年前就开始酝酿。
  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修订的重点是明确“全额保障性收购”,推行强制上网,《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开始起草。
  2012年2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订《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其中明确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生产义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电网企业承担保障性收购义务(收购电量占比)、地方政府承担消纳义务(电量消纳占比)。
  后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仅对地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纳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对各地消纳比例也做出了调整,对于不能完成配额指标的地区,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将不能用于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
  2014年8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讨论稿通过发改委主任会议,修改稿由能源局新能源司完成提交,(1)对各省市和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提出强制性要;(2)提出激励措施,在年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对完成配额制指标的地区,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折为节能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控制量。(3)对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地区,视未完成部分折算的能源量为未完成节能任务,在其总节能量中扣除。
  3、以英国为例:配额制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
  国际上,英国是最早大规模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之一,且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效果。(1)2000年以前实行非化石燃料公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和强制性,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2)从2000年英国开始实行配额制,随着对于配额的不断上调和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的装机量取得了较快进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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