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释,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认为,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要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3号公告落实到位。
该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记者了解到,大多数省份未像新疆国税局一样就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3号公告下发通知,明确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发电企业为免税对象。而发通知明确了这两点的新疆地区,政策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按照金风科技(8.22, 0.41, 5.25%)“目前正在跟各地的电网公司和国税部门沟通,落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的说法,政策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李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