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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与配额交易方案发布

2013-03-21 来源:《风能》 浏览数:536

  2012 年11 月26 日,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2010 年10 月-2011 年4 月)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 年10月-2011 年4 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就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问题,《通知》指出:(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不足部分通过2011 年5 月-12 月征收的附加资金预支。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 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则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三)2010 年10 月-2011 年4 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 年10 月-2011 年4 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 年10 月-2011 年4 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 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 年10月-2011 年4 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四)对2010 年10 月-2011 年4 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通知》相关文件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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