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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颁布《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2012-06-19 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浏览数:2572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其中,生物质能发电
  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五)分布式发电系统,是指发电规模小、分布广、位于用电负荷附近,电能可以就地消纳,符合能源高效、环保利用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可接入中低压配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以及其他具备节能减排发电特性的系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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