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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1-10-08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数:12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实体是指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定和核证机构。

  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

  (一)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

  (二)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

  (三)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10%;

  (四)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五)其它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 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10 月1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

  中央企业名单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 中国盐业总公司

  7.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铝业公司

  27.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6.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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