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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2011-07-16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1063

  日前,国家能源局与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文见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该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海上风电是风电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近年来新兴的海上开发利用产业。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国家能源局在2010年1月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就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中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作出原则规定。2010年以来,海上风电项目不断增多,而且大都选择在近海海域和潮间带布局风电场,且单个风电场规划面积普遍较大,使我国海域开发利用面临的行业用海矛盾更加突出,海洋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任务和压力加大,开发企业也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该细则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重点明确了海上风电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具体程序和管理要求,力求使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在管理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上更为清晰,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有21条规定,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对海上风电规划的编制与审查、海上风电项目预可研和可研阶段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建设运行管理中的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上,要求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细则》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建设要向深水离岸布局,这将有利于减轻海上风电场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同时有利于规避行业用海矛盾。
  《细则》还对海上测风塔建设、海底电缆路由勘测和铺设施工等管理提出要求,并强调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

  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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