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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

2025-07-18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数:32

内容指出,在浙江省管辖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内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从事勘测、设计、建设、运维作业有关的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海事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在浙江省管辖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内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从事勘测、设计、建设、运维作业有关的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业主单位应统筹考虑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风险和通航安全保障等需求,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计列安全生产保障相关费用,确保安全投入。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业主单位应按照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要求,在风电场内或周边海域建设雷达监控、自动识别(AIS)、视频监控、声光预警、通信、气象观测、水文观测等硬件设施。配套建设数据信息集成软件系统,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统一标准化接口,具备监控、数据信息上传和共享功能。

海上风电主体工程、海底电缆管线、安全设施等水上水下工程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按照海图测量标准对海上风电场场址边界、风机位置、海缆路由及埋深等参数进行现场测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进行海图标识。

海上风电投入运营后,业主单位应组织跟踪评估风电场运营对场内水域应急船舶、场外航经船舶以及岸基雷达、甚高频通信等电磁干扰影响,必要时采取弥补措施。电磁干扰影响评判标准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相关电气一次及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运行设备应定期开展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

业主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业主单位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等部位配备自动消防设施。新建项目海上升压站宜设置直升机悬停区。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通过联合运营等方式对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运维船舶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海上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状态。发生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并网。

全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海事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海上风电“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明确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wps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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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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