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操作性问题往往在于,规划设计的“定位”可能与相关利益群体的激励严重不相容,无法具有这种执行力。没有地区与能源品种甘愿被“定位”为限制发展的,煤炭也不会愿意被“定位”为“落后的能源”,风电也不会甘愿被白白弃掉而损失收益。这也是规划中形容词之所以抽象的原因。
如果没有对规划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潜在“利益冲突”(critical competing interest)的有效考量,那么规划就无法得到预期的结果。不考虑这种利益冲突,规划执行必须遇到强烈的反弹,“墙上挂挂”。目前,多数能源项目的审批职权已经下放到省政府层面,对于各地方寻找适合自身的电力供应成本更低的方式,具有积极作用。所需要的是,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以解决利益之争之前,如何通过其他的补充政策来弥补这种下放可能产生的漏洞。
从规划来讲,改造其基本的方法论,以起到信息沟通,发挥纠正外部性影响的作用,成为一个社会公共品,是应有之义。这方面的改造,从笔者的专业角度,可以包括:
明确规划的编制范围。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规划基本没有必要。只有存在外部性的领域才需要编制规划,包括负的外部性与正的外部性。前者比如大气污染的不同区域间的联防联控,以及世界各国对各方面影响巨大的大水电与核电项目的政府审批控制;后一个比如电网/油气管网的主干网走向设计与连通等。这将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规范与更大的市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显性处理不确定性。从全社会与政府公共政策视角,“2020年的电力需求是多少”,这甚至就不是一个正确的问题(当然,对市场中的企业,这是有意义的,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需要选择并承担风险,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它需要将政策环境视为给定)。能源与经济系统都是开放的系统,人们的行动与政策的作用永远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个系统不具有可预测性,而具有可塑造性。这种不确定性需要显性处理,建立更具有弹性的发展适应体系。
制定更有弹性的目标与政策。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总量控制型”为代表的“命令-控制型”政策都是差政策,不具有随时间与信息增加调整的灵活性,不具有合理的政策工具来实现与严格对应,很容易一刀切,不易操作或者操作过度。结构性政策与强度型政策更好,但是要解决“连续区间”上设定的问题,这需要明确的价值标准。
有了这样的改变,我们有理由期待,火电作为“旧有势力”,其地位与各种政策照顾将不可避免的受到限制,不具有任何时间空间灵活性的定位优势也将有所消除。
政策措施能够更加可行的制度变革——建立电力消费者组织
以上的这些措施,是在起作用的电力市场缺失的情况下,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近似模拟”。这可以打破“风火争发电小时数”的困局。与此同时,通过大幅下调电价与根据机组年龄给予容量电价,将这部分“剩余”(原来存在于已有火电厂,是通过行政手段保证的)体现在终端电价的下降中。降低由于电力价格高带来的全社会的福利损失。
这将是影响煤电厂未来收益的巨大政策改变,会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对全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做大蛋糕”方面的变化,将极大地降低全社会的用电成本。要增强其实施的政治可行性,选择这项政策改变的“赢家”——消费者参与政策设计与讨论是必要的。
过去的煤电价格是否联动、联动程度如何,全然取决于电力部门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风电与火电市场份额的争夺也是如此。作为重要利益攸关方的电力用户,特别是大的电力用户,比如钢铁、有色、化工等高耗能企业与商业用户是完全缺位的。这是造成过去电价下调不及时、不足够的重要原因。
强调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的体制机制改革已经启动,但是仍需要时日才可以发挥作用。在这一过渡时期,成立代表电力消费者的组织对增强政府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及时、有效监管将不无裨益。建议政府牵头成立主要工业与商业大用户构成的“中国电力用户联合会”,更好地研究、服务、监督中国电力价格的变动情况。与此同时,该联合会有望发挥“系统整合商”的角色,在先进用电方式探索、售电主体构成、需求侧响应等方面发挥潜在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