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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改委批复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250MW项目(采用50台5MW风电机组)

2016-05-11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浏览数:743

报来《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中闽海电〔2019〕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4号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中闽海电〔2019〕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海域。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5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0台5MW级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座220kV升压变电站,改扩建1座220kV升压变电站,在鸬鹚岛上配套建设1座1000吨级码头。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国能新能〔2014〕530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SE1604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49598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000.53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6〕87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3〕10号)及有效期延长意见、《莆田市环保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5〕46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部分)中陆上升压站主变压器容量变更的复函》、《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的预审意见》(莆海渔函〔2016〕5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鸬鹚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预审(审查)意见》(莆海渔函〔2016〕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闽海渔函〔2016〕9号)、《福建海事局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250MW海上风电项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审查意见》(闽海通航〔2015〕37号)、《福建海事局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鸬鹚岛配套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闽海通航〔2016〕5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5 日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5万千瓦,达产后年综合总能耗约为2000.5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耗1502.9万千瓦时、柴油96.8吨、汽油6.96吨、天然气1642.5立方米。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2.29×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32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1.69%。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莆田市发改委、秀屿区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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