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要从产业层面,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建议对于节能产品和服务给予财政补贴,加快绿色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将资源节约、替代、循环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纳入国家和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的科研优势,共同研究解决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问题。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企业自主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研发节能环保实用技术。
法律软弱机制割裂 区域防治尚缺主体
许多代表委员都有共识,突破“一城一地”的区域共治之道,是破解环境问题的方向之一。
一些代表认为,区域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导致流域统一管理无法实施。“分割管理,各自为政”,地方政府以本地区发展为重,往往不够重视周边环境利益。
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中,为何会缺乏责任主体?张泓铭委员分析,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约束还嫌软弱,二是条块双重管理机制的割裂。他建议,由国家环保部下设的区域管理机构担任责任主体,将其升级为对全区域环境具有责任主体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和环境保护。其责任包括,负责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其中,应该明确具有直接执法权;还要通过“一竿子插到底”的垂直管理方式,突破地方保护主义阻滞中央环保政策、异化环保责任的困局;最后,还要考虑责任主体同省市之间环保成本的分摊关系。
姚海同代表建议,通过国家层面推动区域立法,确立流域管理的目标、原则、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对流域综合管理和协调机构进行授权,加强其跨区域协调监督的功能。在打击水污染的力度上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区域联合执法的机制,尤其在流域的污染防护和执法检查力度设定统一标准,协同防护。
贾伟平代表说,上世纪50年代—70年代,因为沿岸各国工业发展迅猛、污染物排放无序,莱茵河一度成为“死河”。从1963年到1996年,包括德国在内的欧共体流经国就莱茵河保护先后签订了《关于莱茵河防止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尼协定》等数项区域性法律法规,并组建了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等机构来监督执法。
姚海同代表提出,目前要防止“结构调整”变成“污染搬家”,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招商引资。加快污水排放环保标准的统一,全流域统一按照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