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风电行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合作社所有制或者称之为协会。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和 90年代初安装的大部分风力发电机,曾经并且现在仍然为地方合作社或者协会所拥有。那时,丹麦国内的各个风力发电“协会”通常都是草根阶层的积极分子,他们为了取得安装风力发电机的许可而四处奔走,并积极参与公众辩论。
后来,私人对风力发电机的所有逐渐取代了合作社所有。而现在,丹麦的各种机构和大型能源公司在风电场的建设和所有权方面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尤其是大型的风电场。但是,合作社所有制依然是个重要的因素,而从2009 年 1 月生效的新立法目的也在于鼓励地方对风能利用项目的参与和拥有。新的丹麦可再生能源法案规定,所有新的风电项目必须要由当地民众持有至少 20% 的所有权。丹麦的风力发电合作社通常是合伙人制,以合作社的方式进行日常运转。从法律角度考虑,他们需要实行合伙人制,这是因为如果以合伙人的形式,用私人收入申请风力发电机的贷款,利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合作社就不行。所以,丹麦风力发电合作社通常以合伙人的形式出现,共同负担债务。实际操作中,这种共同的多项债务的风险被减少到最小,还保证风力发电机必须完全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