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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策可鉴 新能源产业须破阻前行

2011-04-13 来源:中国工业报 浏览数:1367

    “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所有太阳能发电项目要求进行强制性并网,并要求除非电网公司提出具体的不稳定因素且得到认可后才能拒绝并网。因此建议国家相关负责单位,尽快制定和出台强制性太阳能电站并网的技术要求细则、验收规范及审批流程。同时建议尽快推进上网电价政策的出台,并明确电费支付方式,确保投资回收有效性,提高市场投资积极性。”江西泰豪集团董事长黄代放表示,2010年国内太阳能产业已进入爆发成长期,这种爆发式增长集中体现在上游产业链中的制造产业,而在下游光伏电站建设和应用方面仍有诸多问题: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实施细则不完善,太阳能发电项目存在并网难问题,导致上网电价迟迟未能推出。从目前国内太阳能发电应用项目的整体情况看,项目建成后并网难已经成为普遍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实施进程和发展。

    在当前能源短缺的背景下,新能源产业被看作是把握未来脉搏的新兴产业,世界各国都加大力度发展新能源。新能源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同时也作为一种战略产业,其发展过程仅靠一个部门的产业政策是无法实现的,必须依靠技术、市场和制度多种力量的协同。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程郁指出,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不仅要考虑技术开发阶段的支持技术的政策推动,也要注意在技术形成后的扩散阶段中的市场需求拉动,而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在技术推动政策和市场拉动政策之间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实现平稳过渡。他认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由技术、市场和制度多方面协同演进形成的。

    国外成熟政策体系可借鉴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吕佳玲在分析国外风能和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的基础上,提炼出外国政府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宏观战略设计、针对基础研究及产业化的政策、保护与培育市场的政策和创新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引导的政策。

    国家宏观战略设计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对于新兴产业的战略定位与通盘政策设计,包含技术推动政策、市场拉动政策、促进多种主体参与的宏观政策,体现的是技术、市场、政策和社会多维度的协同发展,如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丹麦的能源81计划等都是针对新能源产业的整体框架性的政策体系。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00年4月实施,目标在2010年达到由可再生能源供应德国10%的电力。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由经济、环境和农业部基于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发展,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再评估,为各个技术税务花费制定税则。自1976年起,丹麦在能源规划方面规定能源部每年必须向国会提交能源部门发展的年度总结,并由能源处监督能源的生产、供应、消费、研究与开发等活动。1976年、1981年、1990年和1996年,政府先后公布了四次能源计划。这四个能源战略中都包含了风能发展和实施计划。

    针对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的政策主要体现为:促进基础研究的资金支持途径、力度和持续性;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政策等。其中,支持技术和市场的多样化发展是研发和产业化政策的关键。吕佳玲认为,国外在这一政策的实践中既有宝贵的经验,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教训。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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