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然国家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尚未出炉,但近期内蒙古、湖北等省份已经出台了其配额制的相关文件。
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相关制度。
按照发展目标,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在2015年将风电限电率控制在15%以内,光伏发电限电率控制在6%以内。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其中,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电力总装机、风电装机和外送电量三项指标总量位居全国第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该区发电量达到3857.8亿千瓦时,其中风力发电量386.2亿千瓦小时,占比约为10%。
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风电产业监测情况显示,2014年中国风电上网电量1534亿千瓦时,仅占全部发电量的2.78%。
或是基于现状的考虑,此次《意见》更强调了对于目标实施细化考核指标。内蒙古实行总量控制,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按照规定,蒙西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20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500小时。蒙东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400小时。
4月8日,湖北省公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不仅提出了新能源的占比目标,也配套发布了考核机制。
按照湖北省的要求,各大发电集团在湖北省新能源装机占该集团在湖北省权益发电装机(主要指燃煤火电装机和新能源装机)的比重,2015年达到3%以上,2017年达到6%以上,2020年达到10%以上,对不能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调减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不仅如此,未完成新能源建设任务折算为碳排放量,要求企业购买对应的碳排放额度。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地方政府是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从内蒙古、湖北等省份公布的配额制文件来看,说明地方对于新能源并网消纳的重视,这也符合“新电改”的精神。预计随后将有更多省份公布配额制方案,这也是在国家配额制纲领稳健性做出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国家版的配额制将在近期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