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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弦外之音

2014-09-24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522


  文件明确提出,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的新建风电项目所采用的风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有关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型式认证。此外,型式认证结果的采信也得到了强化,未通过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
  规范设备验收制度,健全市场机制
  来自风能专委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并网运行风电机组累计达6.2万台。按3年质保期推算,约有74%的机组,即超过4.5万台机组已过质保期或接近质保期结束,而实际情况却是近3.4万台机组没有进行质保期验收,涉及质保金数额超过200亿元。有制造企业称,该企业“2012年之前的质保金占款超过20亿元,按贷款利率6%计算,占款资金成本超过1.2亿元,相当于其2012年全年的利润”。
  从开发商角度看,尽管现在合同中一般已将质保期延长至3年甚至5年,但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对于是否让机组出质保心存疑虑。
  秦海岩说,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是根本原因。因此,《通知》提出了三点解决措施:统一质保验收规范、建立质保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
  “《通知》此次提出‘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是非常客观科学的解决步骤。”秦海岩说,《通知》规定,“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保金。”制造商不会因个别机组的质量问题,而拿不到整个项目合同的质保金了。同时,《通知》也提出了“有限期”的责任处置方案原则,无论谁的责任都要达成一个有期限的处理方案,避免借故拖延。
  公平的市场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个南方省份的低风速风电规划根本没有我们的份,他们规定必须要用当地风机品牌。”日前,一个设备厂家对记者抱怨说。在风电行业里,有一些不能说的秘密:在一个地方开发风电必须要当地的风机,讨价还价下来,最好的结果是一半一半;电力集团既搞开发又造设备,既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技术进步。
  此次文件明确强调,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通知要求,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标工作;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一位行业资深专家表示,这是当前制约我国风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多次表示,营造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今后的工作重点。最近国家发改委通报了河北过桥过路费遭“反垄断调查”事件,随后,发改委相关人士释放出严查“行政垄断”信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是反垄断调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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