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完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联系人:徐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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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利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涉及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二、能源
3、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4、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5、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相关规划内核准。
6、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设区市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风电站:由设区市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8、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9、电网工程:
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跨设区市的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