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11、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3、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6、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7、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8、新建(含增建)铁路: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核准。
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9、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2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没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2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2、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3、内河航运: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跨设区市的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核准。
24、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25、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