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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2-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3408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定义、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以及补偿办法等。《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
  “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
  “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并通过优先调度执行发电合同。”
  这一规定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基本收益,还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落实优先发电权。
  《办法》要求“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因电网调度安排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或优先发电合同自动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此外,《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安排。其中,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电网具体落实保障性电量收购及结算工作。
  近年来,弃风弃光一直是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掣肘。《办法》是我国能源主管部门在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并实施后,将成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有效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
  第二章 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四条 各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两部分电量均享有优先发电权。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阅读上文 >> 2015年上半年我国各风电企业不同机型装机分布统计
阅读下文 >> 2015年中国风电市场份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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